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677號債權人協欣新座住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楊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岡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林岡鈿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③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