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塗消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十一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 律師
黃宏綱 律師 蔡錫欽 律師 蔡錫坤 律師 魏蕙沁 律師上訴人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監獄高雄分監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昭德 律師住高雄市○○○路○○○號三樓之二
黃金龍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四樓之六右當事人間塗消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周慶光~B3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周能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