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錦俊選任辯護人黃麗岑律師
游香瑩律師 林良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簡錦俊業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死亡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62號卷三第38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另本件被告既已死亡而為不受理之諭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27號移請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吳承學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