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4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運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43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9月15日上午9時1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22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貸放明細歸戶查
詢表、貸放主檔資料查詢表、催收明細查詢表及呆帳記錄查
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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