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丁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貳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永丁九○戒執二一九一字第一五八一三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崇執度九○戒執助二三七字第○○六一六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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