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一一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二萬元,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七月三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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