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零壹元,尚不足新台幣玖萬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日~B法院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