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中央信託局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狀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載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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