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六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乙○○因竊盜案件,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被告犯嫌重大、無羈押必要,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訊,有送達證書回證、戶籍資料、本院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之苗院月刑丁九○易四三六字第七九一四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稽,依法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