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轉讓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原告興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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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轉讓價金,曾聲請對被告駱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駱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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