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0五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七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前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