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聲請人陳報其破產財團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6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費用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李麗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