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一二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林玟 諭、 邵偉君 、丁○○、乙○○與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乙○○與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參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