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28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8,07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二、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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