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李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五年度繼字第六四九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95年度繼字第649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為 楊雪玉 ),聲請人為了解相關內容,故聲請閱覽該拋棄繼承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95年度繼字第649號拋棄繼承事件有利害關係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對帳單查詢列印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5年度繼字第64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