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李采珊
傅○原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李采純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被告 林宗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王筱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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