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陳方智 原告 石碧蓮 前列陳方智、石碧蓮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前列陳方智、石碧蓮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被告 陳方義 被告 王秋男 前列陳方義、王秋男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前列陳方義、王秋男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 律師前列陳方義、王秋男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