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儀成
趙湘亭ERNAWATI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3
8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趙儀成、趙湘亭及ERNAWATI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資料尚未見復,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呂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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