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許振堂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被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被告慶豐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待查被告久毓時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麗紅 被告 林萬樑 被告 陳思明 被告 張仲儀 被告 張仲穎 被告 張乃美 被告 劉悟民 被告 陳志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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