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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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蔡碧仲律師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二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黃三哲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