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四七七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國明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徐宏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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