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再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七二號寶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四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