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9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9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九二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四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名冠興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復旦分│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壹拾叁萬元│GP00七0二二││││ 黃一郎 │行│││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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