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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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劉煌基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