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8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九號
聲請人朝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朝森企業有限公司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壹萬陸仟元│AP0一三三八二││││ 淑媛 │興分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