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