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 胡由敏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 律師原告 吳麗玲
李發仁 林英雄 郭爾藎 吳志勝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被告 徐茂雄
陳金菊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涂又明 律師
余青慧 律師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八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蔡如琪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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