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8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四一號
聲請人乙○○
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楊秋鈴~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四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中國信託城中分行│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貳萬柒仟貳佰貳拾│BA二0一六七八││││分局│││伍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