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50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銘駿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洪銘駿之年籍資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關於「當事人」欄中被告洪銘駿之年籍資料誤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鍾貴堯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