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執聲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志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志成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5月1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胡志成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1、3所示併科罰金部分,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2萬元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中附表編號1、4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5、6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5月1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罰金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3項規定之法理(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二)意旨參照),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等情,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劉柏駿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附表:受刑人胡志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不詳時間~105/06/16105/10/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677號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8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106年度原簡字第4號判決日期106/03/02106/02/02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106年度原簡字第4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3/02106/03/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965號彰化地檢106年度執緝字第444號(106年度執字第1735號)⒈編號1至4經彰化地院109年聲字第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彰化地檢109執更字340號)⒉編號1、3經彰化地院107年聲字第23號裁定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彰化地檢107年執更字267號)編號3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新臺幣100,000元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10/24~105/10/25105/03/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304號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續字第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108年度原簡字第24號判決日期106/09/20108/11/25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108年度原簡字第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6/11/21(撤回上訴)108/1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28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6號⒈編號1至4經彰化地院109年聲字第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彰化地檢109執更字340號)⒉編號1、3經彰化地院107年聲字第23號裁定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彰化地檢107年執更字267號)編號56罪名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新臺幣80,000元犯罪日期105/08/26105/09/15~105/09/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7號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原上訴字第56號109年原上訴字第56號判決日期110/03/16110/03/16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原上訴字第56號109年原上訴字第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4/16110/04/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40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40號編號5、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