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基簡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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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五四四號
原告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被告庚○○
癸○○辰○○共同訴訟代理人午○○被告丙○○訴訟代理人巳○○被告丑○○
未○○己○○甲○○壬○○戊○○丁○○乙○○右一被告訴訟參加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寅○○
卯○○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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