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具保人乙○○○女三十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並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因拒不到案執行而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核屬實,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影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參,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