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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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男三右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乙○○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五一四四六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云云。惟查,受刑人乙○○固經准許假釋出獄,然其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而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始提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並於同年月二十一日繫屬本院,此有台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甲○守執戊第000000000號函各乙份在卷可稽,且查被告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已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參,茲受刑人既已期滿執行完畢,自無再交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