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搶奪、偽造文書、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刑後強制工作三年、有期徒刑六月、四月,搶奪部分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四年二月,刑後強制工作三年,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五二六八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四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法矯司字第0九二0九七00七三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