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89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3月1日起至95年3月4日間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附表編號2之罪聲請減刑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附表所列二罪定其應執行刑部分,查附表編號2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後,非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核與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10月│││新台幣6萬元││├───────┼─────────────┼─────────────┤│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第4項│項│├───────┼─────────────┼─────────────┤│犯罪日期│95年3月1日起至95年3月4│95年7月1日起至95年7月26│││日止│日止│├───┬───┼─────────────┼─────────────┤│偵│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毒偵││號├───┼─────────────┼─────────────┤│度│號│2367│1560│├───┼───┼─────────────┼─────────────┤││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訴│訴│││號├─┼─────────────┼─────────────┤│事││號│756│760││├─┼─┼─────────────┼─────────────┤│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6│11│││期├─┼─────────────┼─────────────┤│││日│20│20│├───┼─┴─┼─────────────┼─────────────┤││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訴│訴││定│號├─┼─────────────┼─────────────┤│││號│756│760││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7│12│││期├─┼─────────────┼─────────────┤│││日│17│4│├───┴─┴─┼─────────────┼─────────────┤│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減刑規定,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5月│├───────┼─────────────┴─────────────┤│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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