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號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法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7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強盜│竊盜│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4年1月6日│94年4月1日│93年12月初至94年1月27│93年12月初至94年1月4│││││日止│日止│├───┬───┼───────────┼───────────┼───────────┼───────────┤│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4年度偵字第277號│94年度偵字第2542號│94年度毒偵字第486、│94年度毒偵字第486、││││││803號│80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高等分院│臺灣臺南高等分院││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143號│94六簡字第446號│94年度上訴字第661號│94年年度上訴字第661號││├───┼───────────┼───────────┼───────────┼───────────┤││日期│95年1月26日│94年11月3日│94年7月27日│94年7月27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高等分院│臺灣臺南高等分院││期├───┼───────────┼───────────┼───────────┼───────────┤││案號│94年度訴字第143號│94年度六簡字第446號│94年度上訴字第661號│94年度上訴字第661號││├───┼───────────┼───────────┼───────────┼───────────┤││日期│95年2月16日│95年1月26日│94年7月27日│94年7月27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不得減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