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2054號聲請人乙○○
4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及委託書(驗畢發還)。
二、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實繳新臺幣壹仟元,請補繳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