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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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6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6905號聲請人丙○○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到期日分別為民國
99年10月28日、99年12月3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本票裁定,惟查聲請人所提票號0000000、0000000本票之到期日分別為民國(下同)99年10月28日、99年12月30日,系爭本票既未屆到期日,聲請人依法尚無追索權可資行使,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林懷歆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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