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唐仲咸
代 理 人  賴協成 律師
相 對 人  白雪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07年度
沙簡字第9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具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審查表各1紙附卷
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
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