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27號
原   告  郭志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靖宜 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501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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