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蔡素珠
被 上訴人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