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大川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一百零一年度毒偵字第九二六號、一百零一年度聲沒字第五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一百零一年度毒偵字第九二六號被告陳大川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據承辦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0‧一八公克(含袋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前開扣案物品經承辦檢察官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業有該院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書一份在卷(參見偵卷第四六頁)。然該檢體已因檢驗而用罄,亦據前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書敘明在卷(參見該濫用藥物成品檢驗書「外觀及送驗說明欄」),是前開毒品已因檢驗而滅失,當無再行宣告沒收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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