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敏常
李幸芬蘇琬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連敏常、李幸芬、蘇琬淯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谷鴻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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