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17號上訴人 邱連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仲哲 因本院101年度醫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