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71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被告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項銓平 被告至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長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郭顏毓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