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420號
原   告 家得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固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99年7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員工 蔡育仁 駕駛被告公司之車牌號碼為0000--
US號汽車至原告修車廠維修,花費如主文所示金額,經蔡育
仁簽名確認並交付以被告公司為抬頭之統一發票一紙,然經
多次催收均未果,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原告主張並經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統一發票一紙、蔡育仁名片一張、結帳工單一紙等為證,
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承攬維修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維修費用及遲
延利息,均應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小額民事訴訟程序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而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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