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6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本件被告曾因
犯懲治盜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8月及5月
確定,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2罪,復本院以97
年度聲減字第209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上開3罪接續執行,嗣於97年11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並於99年2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7年度聲字第1819號及97年度聲減字
第209號裁定在卷可稽。按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五年之內故意在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依法應加
重其刑至2分之1。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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