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四號
聲請人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三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貳萬零陸拾元│CM九一三四二七││││處甲○○│業務處│││八││├─┼─────────┼─────────┼───────────┼────────┼────────┼──┤│2│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叁仟陸佰捌拾貳元│CM九一五五七三││││處甲○○│業務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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