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4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4623號上訴人 田美玲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96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田美玲與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Lu
caChu」、「MSCY幣郎」之成年男子,有如其犯罪事實欄所載3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 葉凡萍 為詐欺取財、洗錢各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3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罪刑,並諭知相關之沒收,固非無見。
二、惟按:㈠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
,詳為調查,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職權定其取捨,依自由心證而為事實之判斷,且此項自由判斷之職權運用,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故證據雖已調查,而尚有其他必要部分並未調查,仍難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如率行判決,即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㈡原判決固以上訴人受「LucaChu」指示,提供其名下帳戶資
料作為人頭帳戶,「LucaChu」並提供「MSCY幣郎」之聯絡方式,供上訴人於每次提領款項後均與「MSCY幣郎」聯絡交款事宜,「MSCY幣郎」會先要求上訴人拍攝現金照片,再由上訴人將所提領款項交予「MSCY幣郎」收受等節,認定「MSCY幣郎」為本案加重詐欺之共同正犯(見原判決第8至9頁)。然現今虛擬貨幣交易之管道多元,基於手續費、買賣差價、方便程度等不同考量,現金面交亦屬買賣虛擬貨幣的方式之一,賣家為減少交易風險,於約定交易時先確認買家有付款能力或有足夠之現金,並非稀奇之事。稽之卷附上訴人與「MSCY幣郎」LINE對話紀錄,上訴人與「MSCY幣郎」固曾約定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交易新臺幣(下同)805,000元之比特幣,「MSCY幣郎」並要求上訴人將交易之款項備妥及拍攝現金之照片傳送予其過目,此難謂不合交易上之情理,且該次交易之對話紀錄內容:「上訴人:是805,053元。MSCY幣郎:53元不用,805,000就好,交易的款項準備好再請妳拍照給我。上訴人:好的」等語(見第8969號偵字卷第119頁),可知「MSCY幣郎」尚將交易金額之零頭扣除不收,以整數金額與上訴人進行交易,倘如「MSCY幣郎」擔任收款車手,負有確認上訴人是否將贓款自帳戶中領出之工作,則其何以能自行決定不與上訴人計較錙銖?「MSCY幣郎」是否僅係交易虛擬貨幣而未參與詐欺集團,已非無疑。又原判決以上訴人與「MSCY幣郎」之交易地點不固定且常跨縣市移動,及上訴人實可能先到達交易地點附近後再領取現金以供交易,避免隨身攜帶鉅額現金為由,認定「MSCY幣郎」應知悉上訴人交付款項之來源,而屬詐欺集團成員。惟觀諸其2人另次交易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上訴人:這次要交易,比特幣。MSCY幣郎:請問需要多少?上訴人:這次的金額是138,000元,可是這次要麻煩你跑一趟新竹方便嗎?MSCY幣郎:這個金額我沒辦法去新竹。上訴人:那就跟你約時間可以嗎!我去台北囉」等語(見同上偵卷第118頁),可知上訴人原本欲與「MSCY幣郎」約定在新竹進行交易,「MSCY幣郎」似因考量交易成本而不願遠赴新竹,改由上訴人北上進行交易。惟原判決就上訴人與「MSCY幣郎」交易地點不固定之原因,如何與一般交易上情理不合,並未詳予審究;關於上訴人係於何時、何地、何方式領取現金,亦未調查釐清,即逕行認定上訴人係先到達交易地點附近後再領取現金以供交易,避免隨身攜帶鉅額現金,及以此推論「MSCY幣郎」知悉上訴人交付款項之來源,尚嫌速斷,亦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則「MSCY幣郎」於此犯罪行為中究係單純出售虛擬貨幣之人,或係與「LucaChu」、上訴人有共同詐欺犯意聯絡之人?上訴人就本案除「LucaChu」外,是否尚有其他正犯,能否有所認知或預見,在在皆有疑問,此部分實情如何,攸關上訴人所為究應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或普通詐欺取財罪,自有詳加究明釐清之必要。原審對上述疑點未加以調查釐清及說明,致事實未臻明瞭,本院亦無從為原判決適用法律當否之審斷。
三、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原判決上開違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關於加重詐欺取財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至上訴人洗錢部分,因與此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亦應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張永宏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