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補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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